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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颁布三十多年来,不论是外来的压力还是自身的变革,专利制度一直在不断进步。而在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上,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当然适用的状态。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意识到当然适用的不合理,相关学者展开理论研究,实践中也有对当然适用的突破案例出现。本文主要对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实践,提出对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进行限制的完善规则。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停止侵害责任的理论分析,主要从停止侵害责任的定义和性质厘定入手,先探讨一般情况下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价值与功能,再从一般到特殊,考虑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合理性和所要达到的目标;最后分析停止侵害责任与永久禁令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存在的问题。首先解读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适用现状,再从适用条件问题、侵权行为类型化下的适用问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情形下的适用问题这四个大的方面分别阐述。第三部分是专门对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限制的理论与实践分析。这部分主要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利益平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三方面讨论适用限制的理论基础;从德国橙皮书案、eBay案确立的规则和华为诉IDC案这三个案件的启示中阐述目前国内外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限制的实践。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停止侵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实际和专利法发展趋势,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设计,提出相关完善建议。首先,明确适用限制条件,包括公共利益原则、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平衡、产业因素、竞争因素;第二,在间接侵权下的适用分为可直接追究直接侵权和不可直接追究直接侵权两种情形,即发侵权情形下则要以严格标准限制认定即发侵权;第三,从适用的原则、市场竞争因素的限制、反垄断法的限制、法官促成许可这四方面明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情形下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限制;第四加强与强制许可制度、不正当竞争制度的衔接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