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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执行程序分为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程序和死缓减刑程序。研究死缓变更执行的程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尤其是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事关死缓犯的生命权,这种涉及最重要、最根本的人权的程序是理论界不得不认真研究的对象,但学术界多从实体法角度来研究死缓制度,而忽视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研究,现行法律对死缓变更执行程序的规定亦很粗糙,因而有必要注重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认真研究这一问题。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说,死缓变更执行程序包含以下内容:死缓变更执行程序的界定及适用条件;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先程序及核准程序中的启动主体、时间,核准主体,公开开庭审理及全面审查原则,一致裁决原则。死缓减刑的启动主体,裁定主体,法院的通知、公示义务,合议及回避制度以及听证的调查、辩论和裁决。这些问题都有较大的研究价值。此外,对死缓变更执行中损害死缓犯的权利的情况,国家应该建立死缓变更执行的救济制度。在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先程序中,死缓犯可以就未生效的新罪判决提起上诉,从而达到救济的目的;在核准之前,可以就生效的新罪、旧罪判决提起申诉;在核准阶段,死缓犯罪及其近亲属仍然享有申诉的权利。在死缓减刑程序中,死缓犯可以就死缓减刑裁定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则可以提起抗诉。总之,本文之目的在于明确死缓变更执行的司法性质,并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为死缓变更执行设计一整套具有司法属性的程序;根据有权利则有救济的原则,死缓变更执行中的救济问题也是值得认真对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