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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益信托移植于英美两国的信托法,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公益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瓶颈。基于国情、理论基础、运行土壤的不同,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经磨难,在设立、运行、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使得公益信托的公益效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同时我国公益事业的主要推进力量是基金会和信托投资公司,两者作为公益信托的共同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益信托的发展,但近年来关于基金会的丑闻频现,使得信托的公益形象轰塌,阻止了其前进的步伐。本文从基本问题、法律现状、完善措施等三个方面,结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经验,具体分析了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成就与不足之处,并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情况,提出了解决我国公益信托问题的具体措施,下面就一一进行介绍。第一部分,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并结合我国的国情,重新解读了公益信托制度,指出我国的公益信托是一个舶来品,移植于英美等国,并且重新定义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概念: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基于公益目的,全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将其所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同时,又概括说明我国现阶段公益信托制度的法律特征,如:目的的公益性、财产的独立性、存续期间的无限性等,并从公益信托的法律特点出发,与私益信托、社会捐赠进行了详细的对比,让人们深入了解公益信托。第二部分,分上下两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现状,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虽然经过我国政府、学界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信托法的规定并非完美无缺,对于“信托”这一术语人们还并未真正理解,因此信托取得的成效并不大。本文的前半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发展的成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国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经历长达八年的反复努力、修改、增补一系列的措施,颁布了有关信托业的“一法三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而后半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不足,公益目的的界定不具体、许可批准制度面临困境、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明确、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完善、监管制度的缺失等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导致公益信托的发展并没有很好的满足我国慈善事业的要求,也并未发挥其真正的公益效用。这一部分主要起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引导出下文,针对我国信托法的漏洞,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完善措施。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现状,以及上述提出的我国现阶段公益信托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关于公益信托的改进方案。具体包括:增加公益信托的鼓励性政策、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增设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扩大近似原则的适用范围、加强公益信托的监管等六个方面,从公益信托的设立、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以期达到信托良好运行的目的,更是与上文现阶段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不足相呼应,使文章的结构更加紧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