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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牵涉刑事程序与实体的全局性改革,但是围绕该制度的实体维度建设,仍有两个核心缺陷有待完善,一是理论研究的失衡,讨论重心呈现程序有余而实体不足的特点,二是规范建立的滞后,实体规范跟进较迟且缺乏细化。目前对其实体层面争论的诸多难题,也皆源于此。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回应,对于补足该制度实体层面建设短板,充分展现制度全貌和发挥最优功效,尤为关键。为此,本文着重于该制度实体维度的理论阐释与规范设想,从现有文献中发现问题,在刑法体系中找寻线索,对既往学说进行整合,以期使这一新设制度合理衔接并融入于我国刑法体系。首先,从问题导向出发,这一新设制度存在实体演绎困境。通过对文献进行梳理与跟进,可见学界对这一新设制度的实体研究热度远远低于程序维度的研讨,而这种理论的偏向性也直接造成刑法构建上的滞后。而过分关注其从简从快的程序价值,也与制度初衷相悖。从当前改革实践看,我国刑法规范对这项制度的吸纳、融合与创建还处于初期铺垫过程中,相关内涵要义有待辨析,正当性依据缺乏结合制度创新点的进一步考量,与现有刑事实体规范的关系与适用亟待梳理,实体权利供给有待明确与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尚需完善。其次,从体系角度考虑,要处理好该制度与我国既有认罪激励体系的关系。通过对认罪激励体系的回顾与反思,可以发现这一新设制度既一脉相承于既有认罪激励体系,又弥补了既往体系的缺憾,还进一步回应了风险刑法观发展对激励体系提出的新要求。在认罪激励体系扩容的背景下审视这一新设制度,对其实体内涵的理解大有裨益。在制度对比中厘清“认罪”概念中“认罪名”与“认事实”的实体涵义及其逻辑关系,在体系创新的视域下把握“认罚”、“协商”要素的引入,和“从宽”内涵的丰富。再次,正是因为上述的诸多创新因素,给该制度的正当化探求带来诸多新的追问。而以往对其正当性的讨论多以实体侧面或者程序侧面的单向解读为主,难以勾连制度全貌。在协商等诸多新要素引入激励框架后,探寻这种创新特征的依据,还要追问,为什么要对这种协商予以奖励?为何要融会程序与实体两个面向的从宽手段?为什么要对这种从宽附加限度?在梳理学界对其讨论的基础上,以宽严相济指导下刑罚权利益的再分配视角审视,能够更加全面的回答上述需要追问的正当性依据问题。最后,解读的最终导向要落实在制度的合理构造。第一,要明确其独立的量刑情节地位,它并非是对现有激励制度的简单重复与统合,同时,要把握认罪与认罚同时满足的适用前提,并从认罪涵义的包容性出发,达到其与相近量刑情节的协调适用。第二,在其对刑法典的衔接融入进程中,一方面要关注其统领性意义,在一般量刑依据中加入这一原则性考量因素,另一方面要作为独立情节在刑法典的适当条目中写明。第三,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要探索阶梯式、类型化、动态性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模式,准确把握量刑建议精准化命题的实体进路,并加快社区矫正等配套措施的完善,保障缓刑从宽出路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