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调解制度的探讨——以香港法院拒绝执行西安仲裁委的裁决为视角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10947953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仲裁与调解是除诉讼之外在我国运用最广的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不同的地位、作用与功能。随着社会纠纷的大量出现,仲裁与调解在争议解决上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成为各自发展的瓶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则融合了仲裁与调解两方面的优势。从各国立法及各仲裁机构相关规则可以看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日益普及的ADR的一种特殊混合,越来越多的私人争议处理律师也逐步意识到它的适用性与有效性。在仲裁中进行调解的制度首创于中国,因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维系当事人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与金钱以及具有灵活性和终局性的特点,逐渐为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与仲裁机构的规则所采用。仲裁与调解之所以能够结合在一起有着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可以放弃以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甚至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系当事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正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一大优势。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第二大优势是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与金钱。同时,仲裁与诉讼提供终局性的裁判,相对而言缺乏灵活性;调解具有灵活性,却不能保证所达成的协议具有终局执行力;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则能实现灵活性与终局性的双重目标。但是,鉴于我国及世界许多其他国家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所做规定大多过于粗糙,仲裁结果有时难以服众。因此,为适应我国越来越多的纠纷解决需要,提高仲裁中调解协议的公信力,更好的解决冲突,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制度就极为必要。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从申请人高海燕、谢和平申请香港法院执行西安仲裁委的裁决出发,介绍本案的案情经过,详细分析了本文的争议焦点,及香港法院原讼法庭、香港高等法院一审法庭和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认定西安仲裁委的裁决是否存在偏袒的理由及依据。第二部分从国际商事仲裁中调解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对“仲裁”“调解”及仲裁中调解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并且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几种方式进行区分与界定。第三部分主要着墨于分析西安仲裁委在调解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如调解员选定中存在的问题,对调解的时间、地点的选择缺乏专业性,调解方式易引起误会,调解手段缺乏技术性等,并且结合案例分析了内地与香港调解制度的差异。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本案得出的反思。本章通过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调解制度的专门立法缺失,而制定专门的调解立法虽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当下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在仲裁规则中对调解制度进行完善是最为可行的,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其他文献
本文以1927-1937年河南省地方刑事审判制度为例,初步考察该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首先对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制度、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县级兼理司法制度
在“强控制股东,弱所有者”的集中型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已成为最为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更令人忧虑的是,中小股东很难在公司内部发现其利益诉求和权利实现的支
人生活于社会之中,不能外社会而孤立,社会生活受制于一定的秩序,不能无秩序而安定,任何一时一地的社会必有其独特的内在组织结构,形著于外而成其为一种法制、礼俗,也即社会秩序。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结社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在许多国家宪法中,均以明显的方式加以规定。我国第一部临时宪法及其后的四部宪法都规定,我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