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性的金融工具自产生以来,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功能也不再局限于担保,而是更多的应用于支付、融资等领域。备用信用证规则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为统一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操作规范,国际商会先后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和《国际备用证惯例》等规则,对备用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运作程序进行了统一规定。而我国无论是在备用信用证的理论研究,还是有关备用信用证的立法,都是相当滞后的。我国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发展,因此,了解备用信用证在国内外应用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先进经验,加强备用信用证的研究,准确判断备用信用证应用的风险,不仅有利于发挥备用信用证的功能作用,而且有利于推动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广泛应用。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结合国内外有关备用信用证的研究成果,重新梳理了备用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备用信用证的运作机制等备用信用证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和《国际备用证惯例》等规则有关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同时对国际惯例在各国的法律地位也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终结合国际惯例和公约可取之处,提出了制定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实体、程序法律制度,完善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规章规范,逐步调整涉外备用信用证的行政审批权,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决逐步认可备用信用证的国内有效性,明确银行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的责任,完善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法律适用规则,提高备用信用证欺诈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采取措施提高涉外备用信用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职业素质,强化判例在备用信用证法律实践中的作用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备用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推动我国备用信用证业务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更好为国际国内贸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