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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类案件的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最新的规定。但本文认为该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对如何更有效地解决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仍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指出了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的新形式及其呈现出来的新特点,并论述了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严重危害性。
第二章从主客观等方面分析其产生的因为。客观因为方面,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造成冲突以及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使权利冲突成为可能;两者发生冲突的因为还包括主观诱因和社会深层因为,即牟取经济利益的主观诱因以及经济运行体制、政府监管职能等方面的转变而造成两者的冲突。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该章的第一节介绍了国外对这个问题的相关立法,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及美、加、英、法、德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此的法律规定,并小结了它们的一些具有启发性的做法,也指出了其不足之处。笔者在该章的第二节提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首先由司法突破,继而促进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进步。最后,针对如何加强商号和商标的联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操作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