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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与刑法学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诸多观点,着重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司法认定问题,从刑法理论入手阐述笔者对于本罪的观点,并就立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希望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规定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部分。本章分为三节,笔者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变迁入手,对我国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缘起及立法现状进行研究探讨。由此引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界定问题,就当前刑法学界存在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本文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即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总结出该罪的基本特点。其次,笔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笔者以犯罪主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为研究角度,全面分析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对目前学界中存在的各个观点进行对比、分析后,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应界定“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和金融监管秩序”;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的研究则是从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论述,以便能更清晰明确地把握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界定主要通过探讨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是否能构成本罪主体”这一争议问题,在对比、研究几种较具代表性学界观点后,较为明确的界定了本罪主体的范围。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本罪的成立是否需要存在特定犯罪目的而展开,通过研究论述,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不成文的目的犯,其成立不需要具备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第三部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态研究,分析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性质即其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意义重大。一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存在有未完成形态以及若存在完成形态时,是具体存在有哪些类型的停止状态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刑法学界的难点问题,而本罪性质的准确界定无疑将有助于正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停止状态。随后笔者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做了研究分析,主要为对相关犯罪的牵连犯和数罪形态的研究。第四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为本文之重点。本章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难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比较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区分,以达到更准确地认定本罪的目的。最后,笔者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希望能够对本罪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