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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对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活动进行妨碍,使对方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证明妨碍行为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因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但在我国并未建立起完善的证明妨碍制度。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行为有所规定,但规定又存在着诸多的漏洞,现实诉讼中证明妨碍行为愈演愈烈的情况并无太大的缓解作用。因此,完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证明妨碍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证明妨碍制度必然会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介绍证明妨碍的基本内容出发,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最后落脚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与不足,并在借鉴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证明妨碍概述、两大法系证明妨碍制度比较、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现状分析、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之构想等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