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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许多国家注重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正常化以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建立了充分尊重被监护人人权为核心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剥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能力,而现代医学研究发现,一些精神障碍者对简单的民事行为具有辨识能力,为了解决法律与医学实践存在背离的情况,需要完善成年人监护制度,即在精神障碍者的剩余意思能力范围内,尊重其自我决定权;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增多,老年痴呆人数剧增这一社会现象,如何使意思能力欠缺的老年人得到最佳保护,除了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外,还需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将意思能力欠缺的老年人纳入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使这部分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得到保护。全文除引言外,包括四部分,共计2.9万字。本文第一部分,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首先明确该制度是通过对被监护人身体、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为身心障碍者的正常生活提供协助的法律制度;其次,从适用对象、监护人和监护客体三个方面分析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特征;第三,阐述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性质,即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一体说三种学说;第四,分析此制度具有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民事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第五,论述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即自由、平等和正义价值。本文第二部分,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之考察与评析。本部分对法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意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分别展开考察和评析。通过对法定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的资格、监护内容、监护监督、监护终止事由的考察,得出如下可借鉴内容:第一,根据被监护人精神状况的不同,将监护类型进行更细致的区分;第二,对选任监护人所应考量的因素以及不符合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情况予以列举;第三,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权和拒任权;第四,对监护设置监督,并对监督职责及监督的时间范围予以规定;第五,考虑将监护原因消灭、实施其他监护模式、当事人死亡这三种情况,列为监护终止的事由。通过对意定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考察和评析,认为我国也应对此制度作出规定,在此过程中需要把握尊重身心障碍者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权力适度介入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第三部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及评析。首先,从成年人监护的原因、监护人的任职资格、监护职责、监护监督、监护的撤销这五方面介绍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其次,从我国老年人口现状和成年人中“精神病人”情况这两个角度,对我国此制度的社会基础进行分析;最后,对该制度评析。第一,立法理念滞后,即并未体现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正常化和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第二,法定成年人监护制度不完善。不完善之处在于:监护模式单一、监护人任职资格不合理、监护内容不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空白、监护的变更及终止事由未规定;第三,未规定意定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首先,建议将尊重成年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国家公权力适当监督作为该制度的立法原则;其次,完善法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具体完善措施为:第一,设置不同的监护模式,即设置监护、保佐和辅助三种监护模式;第二,明确规定监护人的任职资格,对选任监护人所应考量的因素以及不符合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情况予以列举;第三,根据保护措施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监护职责,并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权和拒任权;第四,设置有效的监护监督,明确规定监督职责,且监督要贯穿整个监护过程;第五,规定监护变更和终止的事由。最后,设置意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议我国应当更加尊重人权,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自我决定权,给予被监护人实现其个人意愿的自由。一个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序良俗时,可以对自己将来的生活做出规划和安排,不受他人的影响。分别从意定成年人监护的设置、意定成年监护人的任职资格、意定成年人监护内容、意定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意定成年人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五个方面对我国意定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