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南刑庭”对上级责任认定的实践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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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刑法领域,上级责任原则是由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衍生出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是军事上级和其他上级人员基于其下属实施的国际犯罪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国际刑事责任类型。上级责任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且当前仍然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在上级责任原则出现的早期,主要依托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而发展演变,并时常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相混淆。因此,明确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并厘清其与上级责任原则的关系对于更好地理解上级责任原则至关重要。个人刑事责任发轫于与海盗罪、贩卖奴隶罪、战争罪等罪行相关的习惯国际法,并在一战后的《凡尔赛和约》中得以初步尝试,之后经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实践发展,直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ICTY)的规约中才真正确立下来,并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实践加以完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经过国际刑事法院的完善之后,个人参与国际犯罪的方式得到了规模化表达,四项参与模式得以确立。与此同时,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触发了对国际犯罪本身构成要件的规定,使国际刑法领域内“罪责刑相适应”的完整体系得以构建。尽管个人在国际法上能否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一直备受争议,但在国际刑法领域,个人义务的承担似乎已经成为学界以及审判实践中的共识。这与国际刑法的特殊性有关——不同于国际法的其他分支,国际刑法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与惩治国际罪行为根本目的,因此在责任义务的承担方面,国际刑法更加看重对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重视和强调个人义务。但在个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条主线之外,仍有部分学者主张“国家刑事责任理论”,即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也有必要对“国家刑事责任理论”的内涵本身、可行性、以及具体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探讨。而伴随着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上级责任原则也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上级责任原则以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为基础,同时又发展和丰富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但发端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上级责任原则却又与前者有着本质不同。在国际刑法理论领域,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比上级责任的概念形成的时间更早,且适用范围更广。而在司法实践中,与较为注重具体细节的上级责任原则相比,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对犯罪者进行归责时更倾向于概括性描述。因此,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是较为广义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国际法律责任形式。上级责任原则的形成过程经历了先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相混合,再逐渐与之脱离的过程。通过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实践发展,上级责任的性质逐渐从个人刑事责任中的“共犯”模式认定中脱离出来,并首次被解释为一种独立的责任模式。在上级责任原则的地位开始受到重视的基础之上,对上级责任原则本身的理论分析也逐渐深化。其中,上级责任的认定成为上级责任原则的核心内容。与此同时,前南刑庭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对上级责任的认定作出了巨大的发展贡献,使其内容不断得到充实,赋予其新的生命,并使上级责任原则成为实现国际刑事司法正义的重要理论依据和途径。伴随着“Omarska”案、“Celebici”案、“Hadzihasanovic”案等司法实践,前南刑庭从上下级关系、上级对下属即将或实际实施的犯罪所应知悉的程度、上下级关系的时间维度对上级责任的影响等各个角度都全面、充分地发展了上级责任原则。前南刑庭通过对上级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贡献,极大地丰富和补充了国际刑法领域中的刑事责任制度,其在以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审判实践为参考依据的同时,赋予上级责任原则以更多的内涵,并通过一个个司法判例进行了详尽的补充。法庭的工作和成就启发了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包括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并最终形成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8条中对上级责任承担的详细规定。自成立以来,前南刑庭一贯系统地发展了国际刑法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法庭通过自身的审判实践证明,有效和透明的国际司法是可行的。前南刑庭是一个独特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国际法律诉讼的先驱,也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战争罪行法庭。它的建构不仅是世界各国共同意志的体现,更符合了国际刑法兼具国内化与国际化特征的趋势。前南刑庭对在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对维护国际社会的长期和平与稳定意义重大。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措施,以及第一个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而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为国际刑事司法作出了持久的贡献。安理会成立前南刑庭是联合国系统的一大里程碑,这是安理会第一次利用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享有的权力来建立一个具有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司法机构,以审判大规模暴行的犯罪者。安理会成员国在通过《前南刑庭规约》时承认,设立一个特设法庭是《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历史性”应用。除了以审判个人的战争罪行作为其主要职能外,前南刑庭还鼓励前南斯拉夫当局改革其司法机构,成为了促进前南斯拉夫司法制度进步的催化剂。但随着前南刑庭于2017年年底正式关闭和国际刑事法院“退出潮”的涌现,上级责任原则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暂时的停滞。与此同时,“内忧”与“外患”层层夹击,上级责任在国际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上级责任的理论问题向来错综复杂,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上级责任的认定也迎来了更大的挑战,例如特殊情形下的上下级关系如何认定,上下级关系的时间性影响如何平衡等问题,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对上级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鉴于此,本文以“前南刑庭对上级责任认定的实践及其发展”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概述。首先,对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国际法渊源进行介绍,分析其与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关系;其次,对个人刑事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进行区分,并进一步深化对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重要地位的认识;此外,详细阐述了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框架下,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四种情形,将个人参与国际犯罪的方式进行了归类。第二部分介绍了上级责任原则及其理论发展。首先,厘清了上级责任原则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关系,明确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虽然是上级责任原则的基础,但同时指出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与上级责任原则有着本质不同;此外,对上级责任原则的确立过程进行介绍,通过详细阐述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前南刑庭、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及上级责任原则的发展历程,详细剖析上级责任原则的发展脉络和时间节点,最后重点论述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所规定的上级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三部分通过大量案例论述前南刑庭对上级责任的司法实践。首先,借助“Omarska”案、“Aleksovski”案、“Kordic”案的审判实践介绍了前南刑庭排除了正式上下级关系对认定上级责任的必要性;然后,通过“Celebici”案、“Blaskic”案、“Krnojelac”案介绍了前南刑庭明确了上级对下属即将或实际实施的犯罪所应知悉的程度;此外,从“Celebici”案、“Hadzihasanovic”案、“Sesay”案出发阐明前南刑庭进一步明确了上下级关系的时间性对上级责任的影响;最后,通过“Tadic”案、“Hadzihasanovic”案表明前南刑庭最先讨论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上级责任问题。第四部分对在前南刑庭关闭后的新时代,上级责任认定或将面临的挑战进行选择性地探讨,包括对越级上下级关系和远距离上下级关系的两种特殊情形中上下级关系的认定,并通过对特殊上下级关系认定问题的探讨,明确应当坚持“有效控制”的认定标准;以及指出各国国内立法对上级责任的认定仍有待统一,在此背景下,更应当进一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在论述方法上,本文通过列举前南刑庭的实践及理论创新,并结合相关案例,总结了二十四年来前南刑庭对上级责任认定及其发展的贡献,体现出其对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里程碑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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