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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限制和约束合同自由原则,为防止承运人对合同自由的滥用,均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只能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商议合同条款,合同内容可以是对公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提高,或者是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降低,与这些规定相反的约定无效。但是随着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发展,承托双方希望能建立长期、连续的合作,能有一定的自由对责任和义务进行减损,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提高经济效率。有鉴于承托双方订立批量合同后,承运人能够获得稳定的供货来源,托运人能够享受较低的运费、获得固定的舱位,承托双方之间能够减少磋商时间和谈判成本,因而在海运实践中批量合同开始大量应用。但是现有的国际海运公约并未规定批量合同,批量合同只受国内法的调整,不利于国际航运的统一和稳定发展。为了适应和引导国际海运的发展,新制定的《鹿特丹规则》首次对批量合同进行了规定,在满足公约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承托双方订立的批量合同条款可以背离公约的强制性规则,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公约的调整。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批量合同及其特别规则。本文旨在研究批量合同的特别规则,在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批量合同及其规则进行论述。因此本章主要介绍了批量合同特别规则的产生背景及确立过程,阐述了批量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第二章解析批量合同特别规则。批量合同制度包括批量合同特别规则和管辖权规定,其中特别规则是批量合同制度的核心,本章主要讨论了批量合同特别规则的适用条件,并分析了适用条件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分析批量合同特别规则对强制性规则的突破。批量合同的最大创新是突破现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始终坚持的强制性规则。本章分析了现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则,探讨了批量合同特别规则突破强制性规则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论述批量合同特别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和借鉴。本章论证了批量合同特别规则对我国航运业以及托运人的影响,提出了我国的应对之策,并建议在我国《海商法》里规定批量合同制度,最后从批量合同的定义、批量合同特别规定的适用条件、合同条款无效、对第三人的适用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