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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类社会正遭遇着空前的环境危机,在政治经济的发展下,环境信息权的提出无疑将环境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纵观我国的环境信息权研究现状,其仍然停留在表面,更有甚者以研究环境知情权代之。本文从环境信息权的产生之初分析其内涵及外延,力图完整界定环境信息权,得出环境信息权的构成要素,从而准确探析环境信息权的性质,即得出环境信息权属于信息权的一个分支权利,其权利本质属于公民权利。文章还通过分析环境信息与环境信息公开的关系对环境信息权作进一步的解说,得出环境信息权与信息公开二者结合能保证环境政策的有效实现与公众参与制度的全面落实,因此,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信息权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环境信息权与环境权界定也存在问题,实质上二者属于不同的两个概念,却又相互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环境权属于人权范畴,环境信息权是公民权利,二者统一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之中。现在,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对环境信息权有了较为全面而详尽的规定,各国纷纷出台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以保障权利的实现,通过对这些国家环境信息权的评析,得出权利存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结合我国对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归纳出环境信息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联系国内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环境信息权存在的必要性,并从可行性角度提出一系列的权利完善方法,最终能够推动环境信息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样有利于实现公众参与,使权利有所保障并使该体系更好地作用与服务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