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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美国的新闻媒体被认为是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权利之外的“第四权利”,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也给予新闻媒体新闻自由不受束缚的权利。现实生活中,美国的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一方面美国政府给予新闻媒体新闻自由,另一方面却又对新闻媒体进行法律约束和伦理监督。美国的新闻媒体经历了从最初的完全独立到战时新闻控制再到涉及面广泛的政府伦理监督。美国新闻媒体一方面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受控于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实际是利益冲突的结果、政府对新闻媒体的伦理监督不仅存在于软性的行政监督中,也存在于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硬性监督中。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就开始与新闻媒体博弈,从设置监督机构到颁布各阶段法令再到完善监督运行机制,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伦理监督。本文从五个部分对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的伦理监督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的理论背景。该部分运用新闻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的学科背景,分析了各国学者关于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的研究现状;并详细地描述了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两个方面的表现。第二部分从历史、特点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描述了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的现状,厘清了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的脉络。第三部分从正反两个关于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的案例进行分析阐释,强调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着重介绍了目前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的伦理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藏假于真,降低新闻真实性;合法性缺失;利益冲突导致伦理监督不力。第五部分提出了优化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的建议。该部分从伦理监督规范化、优化伦理监督体系、强化媒体自律和吸引公众参与伦理监督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描述。总的来说,美国政府与新闻媒体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彼此,二者应该是互相监督的关系,政府应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进行伦理监督。通过系统分析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的伦理监督的不足并提出对策,希望本文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改进我国政府对新闻媒体伦理监督工作起到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