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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调解的传统,这种传统绵绵延延数千载,直至今天。调解在我国历史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可以说,通过了解我国的调解传统就基本可以了解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概况。而民间调解在调解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古迄今,我国大多数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通常都采用了民间调解的形式。作为调解的一种重要形式,民间调解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正是这样一种曾经在纠纷解决领域占有相当份量而且功效良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提出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后,受到了质疑和压制。国家上至中央下至法学界和地方司法实务界中的很多人士,都把诉讼作为法治的根本表征,而认为民间调解规避法律与法治格格不入,从而对诉讼大力支持,而对民间调解关注甚少,甚至有意无意地加以压制。似乎法治就意味着必须把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行为、生活方式、价值观和纠纷解决方式都固定在一个划一的模式或框架之中,不再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和自治的可能,这表明,我国现在还处于西方已经走过的诉讼时代。 然而,喜剧的是,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力捧诉讼忽视民间调解等其他诉讼外纠纷方式时,西方世界却兴起了一场ADR的运动,西方把更多的目光投向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甚至使民间调解等其他方式与诉讼方式并驾齐驱,所以,西方已然进入了后诉讼时代。以西方法治实践为基本参考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我国,是不是也应该借鉴一下西方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片面强调诉讼忽视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做法有所反思?法治是否就代表一切纠纷都应诉诸诉讼?包括民间调解在内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是否就一无是处,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人们到底需求的是什么样的法治?中国在这样一个十字路口上彷徨徘徊。是按照西方走过的老路,大力发展诉讼而在诉讼不堪重负时才意识到调解等其他解纷方式的重要性,还是现在就引以为戒,发扬自己的优良传统,并适应世界形势的变化,从而构黟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关系我国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加以慎重考证与选择。 本文以民间调解为研究对象,正是对这种反思的一种回应。笔者以为,不管有没意识到,民间调解始终是一种有效而且在很多方面不逊于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诉讼不堪重负,而面对大量的纠纷诉讼也不见得是适当的解决方式,倘若以民间调解等其他解纷方式则显得更为合理。而且,强调民间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