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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继隐私意识与隐私权日益成为公民人格尊严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逐渐受到重视而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后,在隐私权领域出现的又一项重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的、亟需现行法律予以限制与保护的一项权利。相比普通公民,公众人物对隐私权的占有与支配具有更为具体和现实的需要,体现了更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内容,因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或者公众人物对自身隐私权的滥用也更为直接的具备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可能性。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数目逐年上升,社会大众隐私意识日渐觉醒,要求保护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与此同时,社会大众对各类公众人物的隐私窥探与发掘也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要求法律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完善。然而,我国对于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并不充分,且片面强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而对于如何限制,怎样限制,限制的界限在哪里等等一系列问题较为忽视,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缺乏理论基础。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隐私权具有特殊性,既不能纵容公众人物滥用隐私权,致使其利用手中占有的大量社会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忽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以免其正常的人身隐私和家庭生活安宁受到损害。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总之,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当给予必要的限制,同时此种限制不应无限扩大化,又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本文着重研究限制与保护的界限。本文对公众人物的概念与范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从民法角度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新闻自由权等的冲突进行研究,从而提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构想。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几个基本概念,即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的内容与特征、公众人物的概念及分类。提出了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的必要性与标准,并将公众人物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大类,以便对其隐私权进行有区分性的限制与保护。并且提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底线,认为这是一切公众人物隐私权退缩的最低限度,初步论证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基本界限。本文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定,并具体分析各国法律规定所体现出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模式,之后分别针对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总结了对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借鉴意义。本文第三部分总结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与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优位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并结合上文对公众人物的分类,有侧重的针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具体论述了三大的原则的意义所在。本文第四部分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具体论述了几种在最容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产生冲突的权利,分析其产生冲突的原因与表现,并试图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探寻其衡平的方式。本文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论述了首先从理论上应当明确的若干基本概念,应确立的基本原则,之后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并提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一是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与范围;二是设置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相关条款;三是严格控制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范围;四是赋予公众人物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