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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合同理念从契约自由到契约正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制度。本文针对其中争议较多但又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问题进行分析。合同解除的效果主要包括三个问题: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本文主要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解释论的方法,在考察分析国内外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相关理论及立法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做了论述,以期对我国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明晰和完善做出自己的努力。第一章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合同解除的概念、价值、发展历程,以期对合同解除制度有基本的了解。同时,本章还分析了合同解除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如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合同解除与违约的关系问题。第二章是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理论构成和各国立法例。本章通过对比分析各国对合同解除制度法律效果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的规定、各种学说对此的看法,并重点评析了直接效果说和清算关系说,从而得出了目前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溯及力和恢复原状的关系如何、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第三章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以及恢复原状问题。本文比较赞同清算关系说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仍然存在,解除权的行使只是发生一种恢复原状的清算了结关系,原契约的基础仍然存在,债之同一性不受影响。认为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应该淡化处理,应该更多的关注合同解除后的清算返还问题以及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更好的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本章还分析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及恢复原状的范围,指出合同解除下的恢复原状是一种债的请求权。第四章是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之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清算关系说的观点,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因此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应该并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还存在其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同时,合同解除后,不妨碍违约金条款及其他结算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