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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谁掌握了充分有力的证据,谁就能在诉讼中胜利。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被普遍使用的证据,其在诉讼中扮演的角色无疑很重要,它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查明真相。证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无论是在庭审前所做的关于案件的证言还是出庭所做的证言,两者无疑都是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保障,并且证人出庭参与庭审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证人保护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构成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是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证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而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久前发生的山东招远血案就是例证,被害人家属在庭审前明确向司法机关表达担心家人遭到报复侵害,现场那么多的目击证人竟也无一人露面,相信司法人员每每面对这样的情况也是无奈又心酸吧,此种窘境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心。虽然刑诉法将作证规定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当出现证人不作证的情形时,司法机关甚至可以强制除法律规定的拥有拒证权的特定人员之外的其他证人到庭作证。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的问题,但还是没有戳中要害治标不治本。追根究底,造成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人避害就利的本能反应,害怕因作证而使自己及亲属遭受人身及经济上的损害;受限于自身所处的生活工作环境,让证人出庭面对自己的熟人述说对其不利的证词不仅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担心作证后会损害双方的关系或影响自身的利益;受儒家思想以和为贵所倡导的社会和谐观念的影响,儒家思想推崇以和为贵倡导社会和谐,这种以和为贵的观念深深影响着人们对诉讼的看法也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现在人的法制心理;①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制度的问题,即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首先,立法存在漏洞,有些规定过于模糊笼统,不够全面且过于原则;然后具体到执法上,说到执法,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才行,由于立法的疏漏不完善,导致执法缺乏依据,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以刑诉法为基础,借鉴其他法治先进国家的保护理念与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从结构上来看,整篇文章主要由四部分构成。首先陈述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况,接着讨论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人保护制度及对我国证人保护工作的启示,然后讲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最后是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