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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作品一直是著作权法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领域,也是学者们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发达的网络平台因其成本低廉、操作便捷、表达自由等各种优点为这种渴望表达的自主意识和行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肥沃土壤,也使得戏仿作品大量出现,由此产生的关于戏仿的正当性与侵权性的争议此起彼伏。加上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就戏仿作品给予相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鉴于西方国家通过较长时间研究和实践,已经就戏仿作品的问题形成了各自的较为成熟的处理模式。因此,为较好的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下去规范戏仿作品,文章将对该问题做相关探讨。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是就文章的选题意义、研究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做一个大致的说明。第二章开始对文章的主体展开论述,该部分主要是从戏仿的定义、分类这些基础问题入手说明目前我国戏仿作品著作权的侵权现状,尤其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在网络的日益发达的大环境下戏仿引发的的新问题,此章为提出问题。第三章将重点从宪法、法理和著作权法的层面就戏仿作品的正当性展开论述,此章为分析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就国际上其他国家,包括德国、美国、法国等相关国家如何处理戏仿作品在著作权法领域的保护做相关的论述。最后一章为解决问题章节,既然戏仿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给类的侵权现状,但戏仿作品本身又存在正当性,那么我们如何就该二方面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下寻求平衡,在借鉴国外的处理模式以及结合我国本国的国情的基础上,本章节做了相关的阐述。综上,文章就共分为上述五部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旨在解决好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戏仿作品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