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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遭遇的某些现实困境与财产权利具有相关性,主要是与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财产权利的平等结构具有相关性,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探讨近现代物权法的价值及正当性的基本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的理论前设是资源对人类生活的必需性及其稀缺性,分析框架是国家权力——个人权利。第一章是关于物权法的价值的讨论。资源的稀缺性有两重含义,一是资源的有限性,二是资源占有的不均衡性。人对物质资料的依赖性外在化产生了获取和保有物质资料的需求,物质资料的稀缺决定了在政治法律国家的框架内,人对物质资料的获取和保有须以法律化的形式寻求政治国家的保障。物质资料在法律保护下就变成了财产,这就产生了物权法或者说财产法。对国家(政府)而言,在资源稀缺的条件制约下,秩序与效率便成为人们始终追求的基本价值,即一是通过定分止争来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二是尽可能地物尽其用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效率。对个人而言,保护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价值需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奠定了近现代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在当代,财产权绝对原则虽经社会化的矫正,但财产权的保护仍是物权法追求的基本价值。这是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部物权法的理由。资源稀缺所导致的纷争提出了物权保护的需要,而资源占用的不均衡性及在此基础上所导致的资源稀缺的相对性则提出了资源的正当配置问题。第二章是关于物权法的正当性问题的讨论。由于不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所有制结构及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不同国家的不同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所以其具体规范与制度除直接影响社会中每个人的生活状态之外,也是反映和影响社会秩序、国家政权合法性(正当性)的因素之一。物权法的正当性不仅要求关注“谁”拥有什么,而且要求关注“拥有”的性质,这就涉及到微观视野下的财产取得和宏观视野下的财产结构的正当性评判,本文分别以诺奇克的资格正义理论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为理论基础,将财产权的正当结构与财产权的取得放在一起讨论。在第一节,以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为类别,分别反思了先占、劳动、继承、赠与、交换等财产权取得的几种方式的正当性。在第二节,基于人的生存欲望与资源在保证生存延续方面的不可或缺性这两个基本的自然事实、人不应当仅仅被当作工具而应当被当作目的这一康德主义的道德判断以及社会治理的政治智慧和现代的政治文明,本文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一定限度的财产。这至少意味着个人不仅应享有平等的物权——即平等的权利体系、内容、界限——这样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平等,以保证了人人都有权利或机会获得一定的财产及财产保障;而且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物权的平等——这样一种有限度的实质意义上的结果平等。如果人们不仅享有平等的物权,还有一定限度的物权平等,那么这是一种比较正当也比较理想的财产权结构。从功利的角度看,平等对效率、稳定又具有正相关的增益价值,而不平等则会损害效率,甚而危害社会稳定团结,酿成革命或动荡,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在近现代历史上,物权法的正当性基础发生了从绝对自由到融入平等的变迁。第三章在对上述一般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反思当代中国的物权法,指出其弊病在于财产权保护与平等的财产权结构未能充分实现,物权法不能很好地实现保障权利的价值需求的现实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秩序价值的实现。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正当的侵害或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时即物权法未能保障合法权利时,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物权法不能很好地实现保障权利的价值需求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动力与信心,因而影响了效率价值的实现。财产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对权利主体而言是正当、合法利益的受损,在社会层面上,则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进而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与效率,造成物权法的价值失落。财产权的保护与财产权的平等结构这两大问题具有相关性,合法的财产权利的保障不足影响了财产结构的均衡。同时,对财产取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合理、充分的法律规范,致使微观主体不正当地取得财产或不能正当地取得财产,势必影响宏观意义上的财产权结构。在现实中,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关于公有财产和资源的收益权未能充分实现也影响了资源和财产的正当分配。而其根源则在于宪政层面上国家本位下的权力与权利以及权力之间的结构性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