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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是随着信用经济的繁荣发展而产生,并冈其程序简单、交易便捷和成本较低的特点,逐渐成为市场交易主体青睐的对象。各国各地区如英荚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立法中均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也对该制度有所规定,但仅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4条、《合同法》第167条这三条法律规范中,且仅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表现形式做了简单规定,并没有对所有权保留买丈的客体、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条什成就之前第三人损害标的物后的法律关系、条件成就前买受人或出卖人破产时的相关法律关系、当事人与善意第二人间法律关系、所有权保留买卖消灭的各种情况等等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诸多空白令司法人员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难以及时寻得审判依掘,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立足我围立法实际,从民法传统理论入手,并结合诸多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较为发达的域外经验,田绕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重要问题,对所有权保留买丈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全文三万余字,分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介绍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制度概况。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概念入手,引出我国现行法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的规定。进而分析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现实价值,指出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对保留卖主价金债权的一种担保,系非典型性担保。文章分两种思路,分别论述区分物权行为理论和不区分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构造,并论述了再所有权保留买卖所附条件成就全,保留买主享有期待权的法律地位。该章的最后部分论述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客体范围。第二章介绍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保留卖主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该章分别从保留卖主的物权和债权两方面展开论述,指出在保留买主转让标的物于第三人、保留买主破产、保留买主的债权人对标的物为强制执行、第三人侵害保留所有权标的物等情形下保留卖主的物权保护方式,并对保留卖主的取回权行使要件、行使程序、行使范围及取回权行使法律后果等做了详细论述。在论述保留卖主的债权地位时,本章就保留卖主的履行行为和履行结果进行了区分,指出保留卖主承担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时间起点,并就保留卖主行使解除权的相关问题做了论述。最后,该章介绍了保留卖主所保留的所有权消灭的各种情形。第三章介绍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首先围绕保留买主期待权的可让与性、让与方式及让与法律后果展开论述,其后分析了保留买主的期待权在各种情况下的保护,主要从保留卖主再为转让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保留卖主于条件成就前在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保留卖主之债权人对标的物为强制执行、保留买主之债权人对期待权为强制执行、保留卖主于条件成就前破产等方面论述期待权的保护方式。并在第三节单独论述了第三人对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为侵害行为时,保留买主和保留卖主之间的不可分债权。最后,该章介绍了保留买主期待权消灭的情形,及添附对保留买主期待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