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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角色,支撑和维持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自公司产生之日,公司瑕疵设立的现象便接连不断。这些瑕疵设立的公司不仅危机交易安全,损害权利人利益,同时也暴露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各种缺陷。因此,各国将对瑕疵公司的规制作为本国公司立法的焦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便由此产生了。本制度在公司行为的规范、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介绍,对比分析当今世界上存在的各种立法模式,进而揭示该制度的法律价值,以及阐引出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和借鉴,最后针对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从结构上来看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内涵和概述。本章通过对公司设立瑕疵进行基础理论分析,明确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及与公司设立无效的关系。进而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内涵与构成要件进行界定,同时通过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以期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分析的更加精准。公司设立在实践中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公司的合法成立,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存在瑕疵情况下的成立。其中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往往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因设立行为存在严重瑕疵而被法院宣告无效,从而导致已经成立的公司进入清算解散程序的法律制度。它具有着整体性、相对性、诉讼性以及独立性。另外它与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撤销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等概念有许多区别和联系需要释明。第一部分主要在于初步介绍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而将其概念内涵基本框架勾勒出来。第二部分——国外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立法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与价值评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规定是有很大不同的。在英美法系,若发现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瑕疵,一般不会因此而立刻对公司的法律人格予以否认;而大陆法系则不然。这其中主要的根源就在于两大法系公司资本制度是不同的。基于此,当今世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主要模式就分化成了无公司设立无效模式、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设立可撤销的双重模式以及公司设立无效的单一模式三种。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在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定反映了其本身存在的价值。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法律在对待公司设立存在瑕疵的问题上,其做法就显得有些过于公权力化。本部分主要是对这三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且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进行价值评析,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我国在公司设立无效方面的立法现状及问题评析。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概念做出明确而规范的界定,而且在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制度上也缺乏详细规定,这是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发展的。由于缺乏相关规定,面对公司设立瑕疵,在现实中法律的运用就比较模糊,从而导致操作难度大,再加上行政职权主导,司法权无法介入和正常运行。我国现行的法律往往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重点倾向于事后补救,而忽视事前防范。另外也缺少对政府机关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且对于法律责任类型的规定尚存在不适当等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对策研究。本部分为论文的中心部分和关键点,主要是对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设计与构建。首先在立法体例上,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接近,可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大陆法系对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规定。其次分情况对一般瑕疵设立公司情况下实行矫正制度,对于因个别设立人非法意思表示等主观瑕疵,法院应当给予一定期间来弥补瑕疵;对于因公司资本不足、设立程序违法、章程不符合法定条件等客观瑕疵而提起无效之诉,法院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弥补时间。对严重瑕疵设立公司的无效制度进行构建,要在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救济方式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由于我国在此方面欠缺必要的经验,大力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设计是必要的。当然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引进的制度进行改造,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