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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存在的根本使命,就是为了维护正义、实现平等。平等作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之权利,其实现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民权利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与不断完善;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增长;关系到依法治国伟大方针的顺利施行;更关系到民族的团结与繁荣昌盛,其现实意义不容置疑,影响极其深远。和谐社会的构建赋予了社会公平与正义更丰富的内涵与更高的价值追求,它鼓励与培养公民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为荣,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平等与偏见,反对歧视首当其冲。然而,面对社会不断涌现、日夜翻新的歧视现象,人们在遭受不平等对待、受到歧视以后,却往往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而无法使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只能够忍气吞声、孤独无助。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与发展,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已然不能够、也不甘心任凭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他们要求国家加大力度禁止歧视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很好规制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歧视现象,因此,本文试图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在分析指出我国现有反歧视制度缺陷与不足的同时,充分吸取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实践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具体国情与特点,针对当今社会中存在的反响较为强烈、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歧视现象与行为,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拙见,目的就是希望能够为我国反歧视制度的完善与实践工作尽一点微薄之力。本文的内容可以分为包括引言、正文及结束语在内共六个部分。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即“引言”一章中,首先,交代了本论文选题的时代背景、选择这个论题的具体原因以及研究这个论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次,分别对这个问题的国外研究现状与国内研究现状进行阐述,交代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最后,简要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即“歧视的概念、分类与判定标准”一章中,首先,采用了直接对“歧视”一词进行词义考究以及对比分析国外已有研究成果的方法,对学界关于“歧视”的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进行了归纳与辨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一步给出对“歧视”概念的定义;其次,基于立法之所需,从立法的角度对歧视进行了分类,指出立法所要规制的歧视应该包括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制度性歧视以及骚扰四类;第三,对歧视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在进行歧视行为认定时应该从该行为目的与手段的合理性、行为目的与手段的必要联系性、公平正义与平等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判定;最后,还对哪些情况下构成歧视行为的例外进行了分析与说明。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即“我国歧视现状、危害及成因—以就业歧视切入”一章中,首先,针对我国歧视存在的主要方向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以就业歧视为切入点,简要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歧视现象主要存在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教育文化以及社会日常生活四个方面,并进一步着重对我国就业歧视现状进行了阐述;其次,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歧视行为的危害性与具体成因进行分析;最后,对造成我国就业歧视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与探讨。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即“我国反歧视制度现状及其缺陷”一章中,先是考察了我国反歧视实践制度的现状,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反歧视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具体指出了它所具有的缺少反歧视专门性立法、已有法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无法充分发挥救济功效、对相关概念及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关于受损权利救济与责任认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法律体系自身存有大量的歧视性规定;有关政策的制定不合理这四个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歧视制度找到了病根。在文章的第五部分,即“我国反歧视制度的完善”一章中,主要是对我国反歧视制度的完善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具体表现在:对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做到清晰明确的定义与解释主要概念,合理的确定反歧视法的适用范围、明晰判定规则与免责条款,完善责任追究方式、明确涉嫌歧视指控的举证责任以及确立对规范性文件的“歧视违宪审查”原则、完善诉讼法律援助措施四个方面;对执行机构的建议主要是提出我国的执行机构应该拥有较高的独立地位和权威性、具有精简的机构组成和独立的人事任免权限、具有简单的案件受理程序和方便快捷的案件处理方式以及严格的保密制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最后一个部分,也即“结束语”部分,对一些基本观点进行了重申与总结,同时也指出了本文的不足与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