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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期,是民法上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各式各样纷繁复杂的交易类型,为规避违约带来的损失与风险,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大多选择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损害赔偿的预定以及如约履行的担保,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但违约金的历史也是违约金受限的历史,因为绝对的自由即绝对的不自由。完全遵守契约自由而缺乏必要的限制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基于此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法律对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基本理论的薄弱导致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违约金司法酌减相关问题多有争议。违约金的性质与分类、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酌减时各因素的综合考量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审判实践中,或由于理解产生歧义,或由于法律存在空白,各个法院做法各异,产生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基于司法酌减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本文从违约金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梳理其发展历史,并立足于我国理论与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的性质及其分类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具体适用及其程序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梳理和介绍违约金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从两大法系入手,梳理违约金制度的发展历史。之后又回归我国法律语境中,介绍我国违约金相关立法的发展脉络以及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违约金性质产生的争议。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对违约金性质与分类的见解,主张探究合同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分析缔约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目的并以此作为区分违约金性质的标准。第二章探讨和研究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重点分析和讨论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缔约当事人自愿支付的违约金、商事主体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这三项目前争议较多的违约金,并对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进行了完整的梳理。第三章解释与讨论违约金司法酌减过程中的衡量因素。在具体讨论各个衡量因素前,首先明确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时点。在明确介入判断的时点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讨论违约金司法酌减过程中的各项具体衡量要素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第四章是从具体实践中遇到的程序问题出发,探讨了司法酌减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相关程序问题,主要包括程序的启动与举证责任分配。在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启动中,重点探讨法院能否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酌减程序以及法官的释明权。此外,分析了违约金司法酌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针对目前实践中法院的不同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