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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指“保险标的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加及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已经转变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其社会公益性日渐突出。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本车车上人员属于交强险赔付的否定性范围,但却未对“本车车上人员”的“本车车上”状态作出任何时间限定,导致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的“本车车上人员”、在车下的“本车车上乘客”等受本车肇事损害时是否仍属于该等规定中的“本车车上人员”产生争议及不同解释,进而导致本车车上人员能否向“第三者”转化成为理论与实务中的争议热点。本车乘客在车外遭受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或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瞬间脱离本车车体,即被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即交强险赔付范围。即使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也承担着救扶交通事故中的弱势方、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公益作用,但对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与解释的底线是不能破坏其完整的立法逻辑与法理基础。将“第三者”范围扩大至本车乘客,已经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基础之上所允许的最大范围。与本车乘客不同,驾驶人不能根据时空位置的改变而转化为本车“第三者”。由于驾驶人的过失侵权行为的存在,其作为自身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应当承担其自身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在该种关系内,没有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存在,也当然没有责任保险关系的存在,故其即使在事故发生时在车外,也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在车外的投保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当投保人同时为本车驾驶人时,其被保险人身份及本身的加害行为决定其不能向本车交强险“第三者”转化;当投保人为本车乘客时,虽其自身没有加害行为的存在,但因投保人之被保险人身份而不能成为本车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不能转化为本车交强险“第三者”;当投保人在本车之外且非为本车驾驶人或乘客时,亦因其被保险人身份而导致其不能转化为本车交强险“第三者”。交强险是责任保险,该性质决定了交强险的成立需以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损害责任为基础,不能将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扩大至遭受被保险车辆损害的全部受害人。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本车驾驶人无过失模式下仅承担损害赔偿10%”的规定也并非是交强险赔付不以责任成立为基础的依据。在同时存在多辆肇事机动车的情形下,本车车上的乘客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根据其相对位置的改变而转化为本车交强险“第三者”,从而适用本车交强险赔付,从而产生其转化后将适用多车交强险多重保护的困境。就此可以采用的解决路径有二:一是本车交强险对转化后的本车乘客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二是肇事各方机动车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对转化后的乘客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