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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中国《专利法》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是否有必要规定专利间接侵权以及如何规定,存在较大分歧。目前全国人民法院审理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0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原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国法院已有不少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但法院判断间接侵权成立的要件与认定标准还不统一,因此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尚比较低。日本1959年在《专利法》里增加了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专用于实施专利技术所用的物品进行生产、转让、进口、许诺转让等行为构成间接侵权。此后,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研究和长期争论以及法院审理间接侵权案件的经验,2002年《专利法》又增加了关于另一种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即明知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该物品用于该发明的实施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用于实施专利发明,且为对发明所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物品(在日本广泛流通的物品除外),进行生产、转让、进口、许诺转让等行为。日本法院按照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对专利间接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对间接侵权的认定判断较为严格。日本为了完善间接侵权制度而摸索的经历对中国关于间接侵权的立法或有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将对关于中国和日本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两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概况与发展历史。其中分别涉及了两国间接侵权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内容。第二部分对两国法院审理的专利间接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全面的统计调查,并分析对象案件的判决书内容,试图把握两国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从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角度对两国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对两者特点和具体应用进行比较。第四部分对中国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中国专利权保护的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