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过两年时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整反腐力量的结构,构建出国家监察组织机构,并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内容、人员产生、运作方式、法律责任等。对推动反腐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监察权的运行离不开调查活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转隶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监察机关同时具有党纪检查、行政监察和职务犯罪调查三种功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有助于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严厉打击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反映了我国打击腐败的决心,提供了治理腐败的新思路,但如何把握利用监察机关的权力也需要通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目前各地已组建省级、市级、县级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为监察机关调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但相关的程序细则和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借鉴和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解析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内涵,包括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与侦查权进行比较,立足监察机关调查权运行现状,提出监察机关现行调查权运行规范性的不足,分析调查主体应对调查职责的能力未成熟、部分调查程序规范模糊、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清,律师被排除在调查活动外等问题,并探索监察机关调查权与行政公益诉讼配合的可能性,结合对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行政区专门机关反腐败调查机制的考察,吸取有益经验,提出完善监察机关调查权运行规范性的建议,通过提升监察机关的调查能力、细化行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则、完善与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衔接、增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协作、允许被调查人依法获得律师帮助、健全监察机关的制约监督机制等,保障监察机关在有效打击腐败同时,遵循正当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人权,更好地与刑事诉讼规则衔接、配合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以期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发挥更大效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