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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既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关键制度。自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出台以来,外国法查明和解释问题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规则占据了“一般规定”第10条的重要位置,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基础性地位由此奠定。此外,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对外国法查明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为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指导建议。立足当下,我们应当理性地反思与检讨该条款及其司法解释,是否切中时弊地破解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难题,以期对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以制度价值及立法源流、实证分析、域外法经验、司法建议等方面为切入点,分为四章,共计三万余字。第一章为“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制度价值及立法源流”。外国法的查明,亦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它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的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外国法查明问题主要包括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由谁负责查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无规定、外国法查明资料的认定方式等问题。从学理价值的视角而言,外国法查明的理论价值始终与司法实践相伴相生,但在中文文献中鲜有对外国法查明的实证研究。从立法溯源的视角而言,我国现行的外国法查明条款主要在《法律适用法》第10条、《司法解释(一)》第17条中进行规定。根据上诸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二是无法查明时的救济措施。条文的内容可作如下理解: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主要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当事人才负有证明该外国法律的责任。我国采用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依职权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外国法为辅的方法查明外国法。在上诸法条执行后,若依然查明无果,则采用法院地法——我国的法律取代该外国法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人民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途径主要有当事人提供、国际条约规定、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种类型。其中,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具有时效性,无正当理由超过合理期间视作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第二章为“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实证分析”。自《法律适用法》施行以来,其第10条在实践中已被广泛适用。笔者通过对北大法意裁判文书库、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上海法院裁判文书库的搜索,共检索获得20件援用了《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案例。本文采用图表与文字结合的形式对20件案例进行了解读。通过对上述案件裁判文书的研读,笔者发现,实践中法院对于“外国法查明”的运用呈现中国法律总是“被”适用、辅助性法源可被援引、法律解释语焉不详、司法解释成鸡肋等问题。第三章为“外国法查明的域外法经验”。该章主要探讨了英国、美国、瑞士等国家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在数据收集和资料检索过程中,笔者发现在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问题上,理论与实践相悖的现象值得引起关注。笔者结合各国立法,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外国法查明制度中或存的立法误区进行学理层面的探讨和分析。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外国法查明经验的比较研究,笔者从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机构设置、资料采信、查明不能的处理等角度为切入点,归纳出明晰责任分配、法院权责并举、域外信息周全、于法于理有据等四条域外法经验,以期对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学理、实务领域有所裨益。第四章为“对我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建议”。作为结尾章节,该章回应了中国在外国法查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上的基本策略和改进方案。其实,外国法查明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发挥冲突规范的功效,该制度价值在国际私法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立法技术的艰涩、司法审限的约束、法官的内心恐惧往往使得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沦为“花瓶”。目前,中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时期,从司法实践的视角出发,笔者提出了重视立法、司法解释的作用、明确外国法查明主体和查明职责、规范查明不能的法定事由等建议;从学术研究的视角出发,笔者归纳出重视外国法查明的实证研究、高校、法院合力解决外国法查明问题等建议,以期对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