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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法律研究

被引量 : 4次 | 上传用户:huli8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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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文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第28条规定法理进行探讨.而后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说明理论上应当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即地方政府举债是筹集地方公共产品资金的有效渠道;同时结合我国的分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论述了在分税制体制下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是现实的客观需要,即地方政府举债是促进地方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客观需要。第二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举债方式的分析,得出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必要性;也从体制条件、信用条件和市场条件三方面论证了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的特点进行了简要概述。第四部分论证了未来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应当遵循法治原则、风险控制原则、中央统筹控制协调原则和“谁举债,谁归还”原则。第五部分从地方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规模、偿债基金制度、地方债券的监管和信息披露方面,对未来我国地方债券制度进行了构想。第六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说明了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要在相关法律制度、分税财政体制、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和市场中介机构上进行必要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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