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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下,死刑仍然有其存在的和价值和理由。然而,只要有死刑存在,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误判错杀,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错案并不鲜见。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选取了五起典型的死刑错案,对之进行了详实的内容分析。分析死刑错案之因,寻觅解决问题之策,不仅仅是希望痛陈弊病和缺陷,更多的是为了务实和求真。在造成死刑错案的诸多原因中,以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被告人口供——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死刑错案中被告人口供存在问题,然后探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制度的对策。 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五起死刑错案的样本选取以及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阅读和整理公开报道中可以检索到的死刑错案,从中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五个案件,即黑龙江史延生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案。以案件的纠正时间为序,逐一介绍案件的详细情况,并且,以列表的方式直观地说明了五起死刑错案的审判和纠正情况。 第二章探讨了五起造成死刑错案的主要原因。造成死刑的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刑讯逼供、证据采信错误、有罪推定、司法体制的弊端等等,从选取的五起死刑错案中,可以发现被告人口供是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且对错案的形成常常有决定性的影响。被告人口供中的问题表现为:刑讯逼供沉疴难除,非法口供未被排除,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翻供”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三章根据死刑错案中被告人口供存在的三方面问题,分析了各自的原因。首先,刑讯逼供之所以沉疴难除,主要是受客观动因和主观因素的驱使。由于侦查手段的落后和现实破案的压力,使得侦查人员在心理上往往由先收集客观证据再锁定犯罪嫌疑人变异为先猜测和抓捕犯罪人再根据其口供寻找证据;在主观心理上,侦查人员往往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是其罪有应得,有时甚至将犯罪嫌疑人物化,从而合理化其刑讯行为,此外,立法上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存在缺失;其次,非法证据之所以未被排除,关键在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致命的缺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不够全面和准确,且非法证据的证明规则仍属于空白;最后,被告人“翻供”之所以未受到重视,是因为我国证据制度的不完善,没有正确区分“供述”与辩解,不承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实体权益的处分权,此外,司法人员对“翻供”存在错误的认识,立法上对于“翻供”之后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也导致了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标准。 第四章针对被告人口供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完善被告人口供的具体对策。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制度的完善,需要从原则、制度等不同层面来构建全方位相对完善的体系。首先,应当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就不会出现为收集所谓犯罪证据而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这对于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不无益处的。并且,分析了不得将“罪疑从轻”作为“无罪推定”的变通;其次,结合我国实际设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主张设立相对沉默权制度,原则上肯定被告人的沉默权,但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排除不适用沉默权的例外。再次,应当明确律师的在场权。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时的部分介入权,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律师的在场权。通过赋予律师在场权,能够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解决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最后,应当规定明确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设想包括:规定明确的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列举具体的非法取证方式,以及明确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