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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是人们通过使用基因增强技术、改变生物组织的基因从而获得的产品。受生物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科学界还不能确定转基因产品潜在的风险,各国关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存在激烈争论。不同国家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历史背景、法律体制等因素,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管理方法,由此产生的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法律冲突,常常引起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法律争端。美欧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诉WTO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倾向于以是否与WTO规则相一致来确定贸易措施的正当性,这使得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法律争端受到人们更多关注。各国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对转基因产品采取不同的管制措施,主要发达国家对于转基因产品贸易的法律规制大体可分为严格、宽松和折中三种类型,分别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在国际法上,转基因产品一方面受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下SPS、GATT、TBT等协议的管制,另一方面也受到多边环境条约的规制。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和多边环境条约不仅基本原则迥异,具体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环境保护没有过多的规定;后者兼顾人类健康发展和生物科技发展的同时,对贸易的考虑不够;二者在风险评估、标识和预先防范原则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现阶段,国际法上还不能断定WTO规则和MEAS协议在规制转基因产品贸易时孰为优先,不过,可以采取更多的吸收专家及国际法院的意见、事前解决、加强交流、建立固定的信息’交流渠道以及签署相关议定书的方式,兼顾各方利益以及不同方法各具的优势选择适用合适的解决办法。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既要考虑进行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又要在科学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的发展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促进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在我国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