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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安徽百万假口罩事件”等重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爆发,让人们在还未从“山东假疫苗事件”、“毒大米事件”、“三聚氰胺假奶粉事件”影响中缓解出来,便再次给予国人当头棒喝,不禁让社会再次反思为何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与经营者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同时也让社会看到这些事件从“幕后”搬到“台前”中,知假买假人或职业打假人发挥的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对知假买假者如何规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后便引起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命题涉及购买者与经营者、私益行为与公益效果、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社会监管与国家监管及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等多方面问题。故对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仍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采取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对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主张我们应当基于制度功能主义与以结果为导向的制度适用标准,肯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及个体利益维护保驾护航。除文章的引言与结论部分外,全文的主要内容共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概述。该内容包括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以及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具体包括知假买假的概念、类型及行为性质;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制度功能。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具体包括法经济学依据及立法规范依据。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包括增大卖方违法成本,惩罚制假售假行为;实现社会监管作用,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净化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公平良性竞争。
第二部分为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首先阐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如规范指引不统一,适用态度有反复;制度要件不明确,同案异判明显;赔偿标准仍较低,制度威慑力度不大;打假范围显现瓶颈,国家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其次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制度本土化下的特定时期规范价值衡量、制度不完善下的解释选择与自由裁量、法律稳定性、滞后性下的必然结果,“理性人假设”下的激励因素诱导与购买者投机。
第三部分为域外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及启示。主要阐述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与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并根据我国国情总结分析出,其一要立足国情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其二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借鉴英美国家的裁判考量因素。
第四部分为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立足本土化需求以借鉴域外立法实践基础上,本文归纳成三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坚持功能主义理念,发挥制度价值。应正确看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作用,而不能陷入形式主义的死角;二是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规范要件。这体现在明确消费者、经营者认定标准;转变经营者欺诈行为认定标准;明确不以产生“实际损失”为适用要件;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及基准;三是协调并进,注重相关制度配套。主要体现在坚持案例指导、类案检索与各地区发展相匹配、引入信用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本文采取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对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主张我们应当基于制度功能主义与以结果为导向的制度适用标准,肯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及个体利益维护保驾护航。除文章的引言与结论部分外,全文的主要内容共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概述。该内容包括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以及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具体包括知假买假的概念、类型及行为性质;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制度功能。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具体包括法经济学依据及立法规范依据。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包括增大卖方违法成本,惩罚制假售假行为;实现社会监管作用,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净化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公平良性竞争。
第二部分为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首先阐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如规范指引不统一,适用态度有反复;制度要件不明确,同案异判明显;赔偿标准仍较低,制度威慑力度不大;打假范围显现瓶颈,国家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其次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制度本土化下的特定时期规范价值衡量、制度不完善下的解释选择与自由裁量、法律稳定性、滞后性下的必然结果,“理性人假设”下的激励因素诱导与购买者投机。
第三部分为域外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及启示。主要阐述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与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并根据我国国情总结分析出,其一要立足国情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其二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借鉴英美国家的裁判考量因素。
第四部分为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立足本土化需求以借鉴域外立法实践基础上,本文归纳成三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坚持功能主义理念,发挥制度价值。应正确看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作用,而不能陷入形式主义的死角;二是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规范要件。这体现在明确消费者、经营者认定标准;转变经营者欺诈行为认定标准;明确不以产生“实际损失”为适用要件;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及基准;三是协调并进,注重相关制度配套。主要体现在坚持案例指导、类案检索与各地区发展相匹配、引入信用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信息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