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9次 | 上传用户:Roy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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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来,侵权责任法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形态即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是非由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引起的经济上的损失。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逐渐被广大学者所熟悉。由于现今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经济上的联系日益密切,当某一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损失出现,并且其通常以经济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因其发生频繁,涉及范围广泛,如果不加限制的赔偿,则可能发生诉讼泛滥、社会成本浪费等等严重后果。如对所有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又显失公平。本文主要就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两个大问题展开,通过对几个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通过对现今各国法律界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分析整合,同时与其相关概念进行比较,总结出纯粹经济损失所涵盖的范围。 第二部分为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式的演变过程。它主要是对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上的态度和方式上的演变过程的阐述。 第三部分为对纯粹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的理由分析。通过对“诉讼闸门”理论、人类各种价值的位阶等级和法律确定性需要等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理由的深入分析来说明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限制性赔偿的观点。 第四部分为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通过对以上各问题的论述说明我国现在对纯粹经济损失在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的保护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同时对我国现在侵权责任立法中出台的建议稿进行分析,特别是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问题进行分析,从而给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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