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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漠化是我国西南喀斯特地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对其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律上对此并无深入探讨。本文特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为参考,在分别分析了《公约》“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和我国防治荒漠化“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后,提出我国西南地区石漠化治理需要在完善我国“自上而下”法律体系的同时,积极通过相关立法的完善,将《公约》完备的公众参与机制和反贫困原则转化为内国法实施。希望能在石漠化治理初显成效的今天,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保障治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喀斯特石漠化的概念、成因及危害;第二部分介绍了有关石漠化防治的法律框架;第三部分为全文重心,着重对石漠化防治的立法模式及其完善进行了探讨;最后一个部分形成结论,认为西南地区石漠化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同时应重视公众参与在防治过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积极完善相关制度的构建,并将反贫困战略贯穿于防治工作的始终,把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综合起来考察,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