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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法律观研究社群主义的自我观、权利观、正义观和宪政观。社群主义是在批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政治哲学思潮。早期社群主义者主要侧重于对新自由主义核心范畴的驳斥,表现出显著的批判性特质。但是,晚期社群主义者主要致力于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表现出建构主义特质。社群主义的核心范畴是社群与责任。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自我观是一种无牵无挂的自我,是一种无社会历史文化根基的虚构,它导致自我的异化和现代性的危机。社群主义主张自我的社会历史文化依附性,它认为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文化框架和背景支配下才能形成构成性的自我理解。它认为只有将自我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框架和背景下才能找到解决自我异化和克服现代性危机的解毒剂。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自然权利学说的哲学基础持拒斥态度。他认为与自然权利相关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乃是形而上学的虚构。权利的狂野勃发激发了极端个人主义乃至极端利己主义,其结果是责任体系的拔根、社会合作的松弛、共享社群的解体、国家能力的衰弱。它主张责任体系的重构、社会合作的加强、社群价值的共享、国家能力的振兴。社群主义从根本上否定自然权利,替代自然权利的是忠诚、友谊、责任伦理的观念。这些观念乃是法律责任失效的最后担保。社群主义并不一般地否定具体的法律权利,但它更愿意倡导责任的主题化。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乃是抽空了社会历史文化内涵的形式理性主义正义观,不可能为本真的社会生活提供合法性。它认为正义应当建立在个人美德、社群公共善、社会(国家或者人类社会)普遍善之层级第次公度的基础上。替代自由主义个人权利实现的正义观的乃是社群主义所主张的社群公共善。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宪政观乃是建立在事实与价值背离基础上的程序主义宪政观。社群主义主张美德基础上的实质主义的宪政观。在技术领域,社群主义分享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宪政观某些价值和偏好。社群主义与中国儒家思想的诸多共通之处,为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借鉴社群主义提供了足够的便宜,但在中国的传统和现实的复合作用下,在缺乏自由主义传统的情况下,社群主义对我们是一柄双刃剑,需要我们小心甄别其利弊;在我们的法治建设中,有必要在个人与社群、权利与责任、公益与私利、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保持适当的维度和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