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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后TRIPs时代的到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正试图以双边或多边的投资或贸易保护协定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达到其保护本国投资和贸易收益的根本目的。然而,TRIPs协定仅仅确立了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在双边或多边贸易领域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议(FTAs)、投资保护协议(BITs)的形式,加入高于TRIPs保护要求的知识产权条款,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通过逐一签订含有TRIPs-plus条款的双边或多边协议,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被无形地提高,这些国家也面临着过高保护标准带来的一系列困境。我国作为目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并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关于缔结双边或多边贸易、投资协议的谈判与磋商,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我国应当吸取部分发展中国家盲目签订含有TRIPs-plus条款协议的教训,在缔约过程中实现合理地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使保护标准与我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本文以TRIPs-plus条款为分析对象,揭示出该类条款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我国的影响,旨在为我国今后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性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其中,第一章为TRIPs-plus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介绍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确立以及TRIPs协议后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并揭示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南北对抗”现象。第二章立足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投资保护协定,以美国、欧盟成员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投资保护协定为例,分析TRIPs-plus条款的表现形式。第三章着重对TRIPs-plus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首先以TRIPs协议为标准,从协定的基本要求、商标权保护标准、版权及邻接权保护标准、专利权保护标准、其他实体权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执行问题以及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等方面分析该类条款的特征。随后,文章分别以美国和欧盟成员国签订的该类条款为视角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了TRIPs-plus条款的法律性质。第四章为TRIPs-plus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文章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阐述了TRIPs-plus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及其对我国已经或即将缔结的双边条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