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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欠薪行为不同,恶意欠薪是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故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这种“故意”,是在知情之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会有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受损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一后果,有能力支付却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通过行为表示不支付劳动报酬。当恶意欠薪行为所涉金额较大,或者所涉劳动者人数众多,或者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权,危害到社会劳动管理秩序时,就会构成犯罪型恶意欠薪。用人单位之所以明知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后果还故意为之,主要的法律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地位不平等;恶意欠薪的法律预防机制非常不健全;政府的积极作为义务缺位;恶意欠薪者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因此,我国可以从事前法律预防和事后法律制裁两方面分别消除恶意欠薪者违法犯罪的动因。对恶意欠薪的法律预防应成为法律防范的主要措施。首先政府应以保障劳动者利益为根本,确立预防恶意欠薪的法律理念并通过具体作为义务实现该理念;其次,制定《欠薪保障基金法》,明确规定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缴纳程序、欠薪保障基金的垫付和追偿程序等具体内容;同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机制,制定可操作性的守信奖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最后,通过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变劳资双方的悬殊法律地位,使劳动者能联合起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坚持刑事歉抑原则,对恶意欠薪的制裁有必要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而以刑事制裁为辅。在民事制裁方面,应当尽快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和完善支付令制度,以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作为主要的参照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加大对恶意欠薪者的惩罚;在行政制裁方面,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制裁措施,严厉追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政府的行政责任;在刑事制裁方面,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数额、犯罪的严重情形和罚金数额等问题,实现《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