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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发明专利审查制度。实质审查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充分公开是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条件。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被公开到被授予专利权的这一阶段即“临时保护期”内的时间较长,而该申请极有可能在上述阶段内被他人所利用。为了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利益,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制度即专利临时保护制度。但是,我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对临时保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这种抽象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际适用中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合理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本文将通过以下五个部分来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进行全面阐述:第一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20号指导案例引发的思考。该部分通过20号指导案例揭示出我国现行《专利法》有关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的规定对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的现状。第二部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概述。包括该制度的设立本旨、特征、临时保护请求权的性质以及该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产生的不同影响。第三部分:我国专利临时保护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不足。通过梳理我国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该制度的规定,进而阐述其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国外专利临时保护制度的考察及启迪。梳理国外有关该制度的规定并比较不同国家规定的异同,结合我国实际对国外的有益经验进行合理借鉴。第五部分:我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从有条件地进行优先审查、明确临时保护范围及判断实施人是否实施了发明的具体规则和明确适当使用费的确定规则四个角度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