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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要研究的是《史密斯-蒙特法》及其修正案。《史密斯-蒙特法》即《美国1948年信息与教育交流法》,该法对美国对外信息、教育与文化交流曾经发生并继续发生着重大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是在对《史密斯-蒙特法》及其修正案出台背景、过程、内容及其影响和价值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和认识美国公共外交或者说文化外交问题。对外教育与文化交流是美国外交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取得了重大的收获和成果,但是,该法还存在许多问题,引起了美国各界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他国家学者也对该法提出许多异议,诸如在美国的访问学者必须离开美国2年以后才允许移民美国的问题、美国对外宣传的信息不可以在美国进行宣传的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文章序言部分说明笔者的选题依据、该课题研究的学科价值、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步骤等。第一章介绍《史密斯-蒙特法》出台的背景,包括美国早期、与拉丁美洲国家和二战前后的对外信息、教育与文化交流活动,并说明这些活动对后来《史密斯-蒙特法》的出台具有哪些影响。第二章介绍《史密斯-蒙特法》出台过程和内容分析,包括1945-1947年和1947-1948年国会的立法过程、《史密斯-蒙特法》的主要内容、笔者对该法的分析。第三章介绍《史密斯-蒙特法》的修正案,包括1956、1961.1972.1985、1990和2012年的多次修正,并说明这些修正的主要内容涉及对外宣传的材料不可以在美国国内传播的问题、总统权力问题、对访问美国的学者离开美国两年方可移民美国的期限问题等等。第四章对《史密斯-蒙特法》及其修正案进行评价,包括法理原则、教育为本、国会立法和完备的监督机制、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活动纳入国家文化战略等等。本文结语部分对《史密斯-蒙特法》修正案出台的背景和原因、该法对美国文化外交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附录中是《史密斯-蒙特法》的中英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