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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我国已习惯于“保障—剥夺”的二层次规范体系,但事实上,在保障和剥夺二者之间仍有限制的存在空间。在财产权限制中,若限制超过了一定的“度”也可能对私人财产权造成不当侵害,基于财产权保障之原理,应当给予补偿。本文立足于我国现实,通过分析立法和行政中对财产权造成不合理负担的限制行为的存在样态和基本特征对实践进行总结,并以案例为基础,呈现了当前司法对这一现象的态度与处理方法,指出在规范缺位的情况下恪守逻辑法条主义的法院无意也无力应对制度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强调由现象深入理论,而通过研究制度发展脉络,从理论和经验维度分析了补偿的正当性根基、应予补偿财产权限制的构成要件体系、以及司法审查思路异化趋势下“限制合法性”和“补偿合理性”判断应然的合理架构,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三个角度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应予补偿财产权限制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分析现有规范体系下救济之可能与不足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尊重权利人提起撤销诉讼或请求直接补偿的给付之诉的选择权,尝试构建二分法式司法审查路径。但从根源看,面对复杂的应予补偿财产权限制制度和我国规范缺位的现实,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和司法行政化下法官消极的行为逻辑,纯粹依赖法院的主动裁量并不符合实际。应予补偿财产权限制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与实效发挥仍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系统性的改变,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和前端程序拘束,最终从政策形成、执行和效果评价三个维度构建起对财产权限制的立体化法律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