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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从而形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系统论的整体性、结构性和层次性观点来分析纠纷解决机制,能更清楚地看到我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和办法。从系统论角度来说,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要素,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纠纷解决机制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法治系统为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能量和物质基础,大系统和子系统之间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交流。同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也是作为系统而存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它的组成要素,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的整体功能和优势的发挥就在于其各个组成要素的相互配合和功能互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这一系统是复杂多变的发展过程,要使它能够继续发展和完善,就必须认识并掌握推动其发展的系统动力、需要遵守的系统原则和坚持的系统理念。这一系统的核心并不在于多上,而在于多中有序,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优势。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补充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非诉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各自为阵的现象突出,导致解决效率低下。未能完全明确各纠纷解决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纠纷解决不及时。由于系统的结构决定着系统的功能,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各个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是体现这一系统活力、保障系统正常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互济、有机衔接与整合是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