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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行业在中国一直被视作公益性基础设施产业,与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基础公共事业相比,其独具的技术经济特征使得该行业具有赢利空间狭小、市场化进度难的特点,因此,针对行业的监管改革尤其是对价格监管机制的改革更应审慎对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城市供水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为开展该行业进行监管改革工作提供必要前提准备,也是改进政府监管绩效的重要基础。城市供水市场并非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或称“准市场”。由于区域限制、水资源功能限制、价格决定的不充分竞争性限制、公共物品属性限制等,自然垄断属性下的自来水价格监管机制设计几乎没有给予消费者任何选择权利。在现有监管机制、体制及制度模式下,水资源不但没有得到充分高效的开发利用,反而呈现资源分布不均、利用效率低下、水体污染严重等一系列严重的资源短缺现象,因此,在对城市供水的基本技术经济特征进行简要描述后,有必要对相关价格监管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与重构,探索对城市供水行业的有效监管方式和监管机制,并将其上升为正式的制度安排,推进监管机制的法制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采用激励性监管、博弈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中国城市供水行业的价格监管机制问题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本文的创新即在于将激励理论纳入对城市供水行业的价格监管研究范围,并对政府监管机制进行经济学分析,将法与经济学的结合置于对城市供水行业价格监管的理论探索当中。最终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的视角着重回答中国城市供水行业需要何种价格监管机制,在最高限价监管模型基础上设计为成本——效率定价模型,建立全成本覆盖型价格监管模型;以及现有监管制度应从何处着手加以改进,如何将完善的监管机制上升成为正式的监管制度等。通过完善城市供水行业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推动政府监管机制的常态化与法制化,实现城市供水行业价格监管绩效的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