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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补正制度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它的产生伴随着行政法由传统向现代演化的历史过程,因此,它必然蕴涵着许多比以往更具有时代精神的行政法理念。对此制度,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予以承认,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而且在立法上也制定了相应的成文法。目前,我国大陆有关该制度的著述非常少见,即使有也只是简单的涉及,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选择此论题,试图通过系统整理现有的研究成果,参考借鉴国外相关的理论和立法,并紧密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为我国的行政行为补正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具体建议。 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引言简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任务和研究意义。 正文的基本结构如下: 一、行政行为补正界说。该部分主要解决行政行为补正的内涵问题。通过对补正语词含义的探讨,并在分析借鉴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行为补正涵义的见解基础上,指出行政行为补正是对存在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依法进行补充纠正,将其视为合法行政行为来处理并维持其效力的一种法律补救方式。为了更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行为补正的内涵,本文进一步从外延上厘清了补正与更正、转换的区别。 二、行政行为补正产生的法律背景及其蕴涵的价值理念。该部分主要解决行政行为补正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即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综合补正所蕴涵的价值理念,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行政程序手段属性与目的属性的统一、实质法治主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和谐以及行政行为确定力原则。 三、行政行为补正适用之相关问题,这是行政行为补正制度的核心。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补正的滥用,该部分严格限制了补正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予以补正:第一,行政行为仅具有轻微的程序瑕疵;第二,该程序瑕疵的存在并不影响意思表示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第三,法律规定可以补正。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