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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挤压是指在批发市场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对零售市场竞争对手提供的必需投入品的控制权,使之无法在零售市场获利而退出市场的行为或现象,其行为表现通常为提高必需投入品的批发价格或降低最终产品的零售价格。支配企业实施的价格挤压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具有很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与价格挤压相关的案例越来越多,但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未将其纳入规制之中,造成规制困境的出现。在此背景下,研究价格挤压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反垄断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阐明了研究价格挤压行为的意义并简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部分界定了价格挤压行为的概念,并认为价格挤压行为具有反竞争危害,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第二部分辨析了价格挤压行为与过高定价、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垄断协议等行为的不同,认为其应当被视为独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部分探讨了世界上反垄断执法较为先进的欧盟和美国规制价格挤压行为的经验。继欧洲法院对德国电信案和美国最高法院对Linkline案的判决之后,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价格挤压行为显示出截然不同的规制方法。欧盟认可独立的价格挤压行为的存在,美国则否定了反托拉斯法在受监管行业的适用,认为对价格挤压行为的指控应当视为批发层面对拒绝交易的指控以及零售层面对掠夺性定价的指控。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规制价格挤压的方法,通过分析欧盟竞争法中对价格挤压行为的规制方法,得出价格挤压行为的认定标准。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受监管行业的适用除外,因此受监管企业实施的价格挤压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规制。为了使行业监管规则与反垄断法之间达到协调,本文借鉴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分析思路,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能为行业竞争带来额外价值,在规制价格挤压行为过程中,《反垄断法》应当发挥对行业监管规则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