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营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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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营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对竞争秩序产生有利影响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限制竞争的消极后果,有可能掩盖企业间的“共谋”行为,提高市场集中度,从而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合营行为的内涵及外延,阐述了合营行为的双面性及相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因其复杂的双面性和对竞争的破坏性,所以对其规制极具必要性,进而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为其规制的必要性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合营行为发展的背景,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合营行为的规制只有兜底性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合营行为的定义也没有统一,使得我国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挑战。第三部分通过对欧美国家的执法经验及制度框架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实践,使合营行为的规制更具中国特色,更符合我国的实际。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构建更加完善的合营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框架。合营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研究合营企业的反垄断问题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国内现状及国外经验,提出反垄断法规制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提供某种思考角度和参考意见。
其他文献
我国1997年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引入第3条中:“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