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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作为无形财产权中的一类,有着不同于其他客体的性质,我国专利法也对其做了区别于发明、实用新型的规定。然而,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保护范围的划定问题、侵权认定标准等问题上规定的不够明晰,使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不能较好的解决,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制度上的比较借鉴,有针对性的对分析认定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的难点,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希望对今后的立法、实践工作有些许帮助。全文共分三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简述外观设计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其次,介绍了国外对外观设计保护的三种模式,它们分别是以美中为代表的专利法保护模式、以英法为代表的双重法保护模式、还有以日本为代表的专门法保护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可适当借鉴日本专门法保护模式,形成专门法保护为主,其他法保护为辅的保护模式。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专门立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国际的发展趋势。本章最后,概括了外观设计侵权存在的问题和危害。第二章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不同视角阐述了两大法系各自的侵权认定制度,旨在将其“良法”为我所用。通过分析各国外观设计专利认定制度,笔者在第二章最后一节有针对性的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主体问题、是否应引入美感标准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这三个问题进行探究,在结合国内外学术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侵权认定的主体为一般消费者,它不是指具体某一个人,而是一个抽象概念,是由不同类别的产品所折射出的受众。此外我国可以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中采用美感标准。因为这是外观设计自身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且美感标准也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认同。部分外观设计是整体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产生的效果的确不能脱离整体效果而独立存在,但如果对他不进行合理保护,在遇到抄袭部分外观设计的案例时候,法院只能本着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做出对专利权人不利的判决,这与专利法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应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第三章详细分析如何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保护的和应当排除的内容。主要分析如何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本章认为应当采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侵权认定,并且列举了侵权的认定方法和多维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各国知识产权学者们,无例外地认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应采只看客观结果,不看主观有无过错的观点。而且,从世界范围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的发展来看,是由过错责任主义趋向无过错责任主义,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讲,这种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