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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甚至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学术界对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政府监管的层面。这些大股东是否应该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试图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角度,对合理规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提出初步的构想。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共计1万8千余字。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涵义和方式进行介绍。首先,介绍了法学界将大股东占有公司资金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的,本文采广义概念。其次,根据占用资金行为是否具有现实交易基础,概括出占资行为的两种方式,即直接占用公司资金和间接占有公司资金。最后,通过分析占用资金行为方式,归纳了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性质,由此推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大股东占用上市资金问题的现状、危害性及其产生原因。大量的现实案例和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危害性。通过对该问题多角度的分析,笔者认为,大股东占款产生的原因在于:现行规制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低、适用范围窄、规则粗陋、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民事责任规定,导致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违法成本过低;大股东对少数股东的诚信义务的缺失;大股东利益与少数股东利益的冲突。由此,笔者提出了用法律规制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设想。第三部分是如何规制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具体构想。笔者认为,应该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机制两个方面对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进行规制。事前防范方面,我国《公司法》应当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的诚信义务并由此衍生出来的保护少数股东的诉讼制度;完善公司上市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及完善公司治理。事后救济方面,应当完善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中相关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及加强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