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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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这部分从四个不同的侧面对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企业集团的概念,众说纷纭。本文指出探讨企业集团的概念应该注重企业集团与一般企业群体的区别。企业集团内部有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协调行动。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有二个,一是集团有二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二是成员之间有长期稳定的统一协调关系或其他关系,该关系使得整个集团成为一个统一协调行动的整体。企业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成员不是一个独立的成员。 二、企业集团的法律关系分析。这部分从三个层次来剖析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内部法律关系也即联结纽带,主要有两种,即股权和合同。股权联结是最为稳固的联结手段,同时股权的体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合同联结具有灵活性,同时也易于处理集团内部纠纷。本文还列举了其他五种联结方式,即成员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之间有紧密的亲属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使企业集团统一行动;成员企业的主要领导人相互兼任;表决权代理;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支配性影响;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的外部法律关系,即企业集团与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企业集团统一经营并不必然导致集团成员企业法人人格的消失。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与成员企业的法人人格紧密相关,如果成员企业具有法人人格则集团本身很难具有法人人格。 三、企业集团立法的思考。从企业集团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企业集团立法的必然性,全国企业集团立法基本上处于无序和空白状态,同时集团的发展已给我们带来很多警示,集团立法已刻不容缓。同时指出我国企业集团立法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减少行政干预。企业集团的立法在模式上不应采取制定统一的《企业集团法》的形式,而应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中立法,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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