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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2015年之前,《预算法》限制了地方政府发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财政收入有限而支出责任却很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多通过融资平台、BT模式、银信合作等多种渠道变相举债融资。这类债务多有政府的隐性背书,又难以量化统计,同时缺乏相关制度与法规对其进行监管监督,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膨胀,风险不断积累。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承认了地方政府发债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出台了推动融资平台转型等“开前门,堵后门”式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大、种类杂、监管难等问题,但仍未从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而债务风险一旦爆发会对我国经济以及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提高我国地方政府风险管理水平、及早识别与防范债务风险,是我国目前面临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由于我国目前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事后追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活动中道德风险表现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国财税体制不完善、预算软约束等问题存在又为道德风险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国际范围看,道德风险的频发与债务危机及财政风险不无关系,例如“次贷危机”、欧元区的财政风险等。因此,着眼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中道德风险的研究,对降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进行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意义重大。本文采用了定性分析法与文献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活动中道德风险的界定、表现形式以及成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具体工作如下:首先界定了地方政府债务活动中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内涵与特征,从经济人假设、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完备契约理论角度阐述了我国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其次归纳总结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中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不良影响,发现道德风险会诱发系统债务风险,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再次,进一步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方面分析了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最后,针对地方性债务活动中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现状,提出了适合我国降低道德风险的具体策略。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地方政府债务中存在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会引发和放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造成公共物品提供效率低下,伤害政府公信力乃至阻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后果,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其次,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绩考核制度以及政治竞争是引发道德风险的导火索,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来自于财税体制以及债务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相关监督机制的缺失。因此,在防范地方政府道德风险过程中,完善财税体制,健全监管机制、完善考核制度以及做好官员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