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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律师有效辩护制度进行了研究。由被指控人自我辩护发展到律师辩护制度,进而走向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是不同法系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共同历程。作为一种程序制度,完整意义上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未能做有效辩护亦即无效辩护时的程序后果及救济途径,此为律师有效辩护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二是保障律师有效辩护的各种程序规则。律师有效辩护制度建立在人权保障原则、正当程序理论以及刑事诉讼职能区分理论基础上,对保障刑事诉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律师有效辩护制度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确认,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国际文件中均有涉及,美国、德国、台湾等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更有详细规定。美国创设了“无效辩护之诉”,规定律师无效辩护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从反面界定并保障律师有效辩护,对死刑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质量要求,使律师有效辩护制度发展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侧重构建保障律师有效辩护的各种程序规则,以此保障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律师无效辩护时的程序后果及救济途径,因此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我国律师有效辩护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指控人的律师辩护帮助权不能得到普遍保障;立法没有明文确立有效辩护原则,对律师辩护权利配置及保障不充分;律师辩护实践存在辩护率与辩护质量双低的情况;律师无效辩护时缺乏有力救济手段,纠正效果不佳。完善我国律师有效辩护制度,需要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律师辩护的现实状况,从完善律师无效辩护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律师辩护帮助权、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合理配置及其有效行使三方面着手进行。